追黑心錢 得沒收企業資產
工商時報【記者劉峻谷╱台北報導】
去年與前年台灣連續發生黑心食品犯罪案,但不肖公司賺到的黑心錢卻無法沒收,用以賠償消費者,法務部因此決定修改刑法有關沒收的規定,擴大沒收範圍,未來包括自然人、法人及第三人,以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,防止蓄意脫產。
此次修法對企業、公司的影響較大,以後若企業製造販賣黑心商品,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宣告沒收公司的動產和不動產。
法務部檢察司表示,現行刑法第38條的三項沒收規定,前兩項是槍砲、毒品等違禁品,以及用來犯罪的刀或毒藥,第三項是「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,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」因此不是犯罪人所有,就不能沒收;例如黑心企業所賺的黑心錢,列為公司資金就無法沒收。
檢察官副司長余麗貞舉例,軍火商汪傳浦遭通緝期間病故國外,因台北市銀行汽車貸款利率為汪沒到案接受審判,欠缺主刑,因此無法沒收之前遭查扣、凍結在瑞士的犯罪所得,如果我國與瑞士協商還款不成,有可能要還給汪的繼承人,任汪妻和子女坐享犯罪成果。
類似情形也發生在偵辦頂新劣質豬油案期間,魏家人坐著私人飛機飛來飛去,因為飛機不是登記在魏應充或頂新名下,魏家其他兄弟和事業也沒涉及劣質豬油案,不能查扣,更談不上未來審判後的沒收。
法務部指出,之前為了加重對黑心廠商的處罰,由法院判決罰金(刑罰),行政機關(衛生局)的裁罰(行政罰)雙管齊下。依行政罰法規定,法院判決罰金(刑罰)優先於行政機關的裁罰,且基於「一事不二罰」原則,當時彰化衛生局裁罰大統長基賣混油所得18億5,000萬元,但因法院審理後判決大統3,800萬元罰金,因此撤銷鉅額行政罰鍰,反而有利大統長基公司。
法務部為了扣得到鉅額不法利益,將修補上述刑罰優先於行政罰的漏洞,決定修改刑法的沒收規定,制訂「沒收」專章,讓司法機機得以對自然人、法人以及第三人,以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不法獲利均得單獨宣告沒收,防止脫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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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追黑心錢-得沒收企業資產-215005384--finance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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